【政策解读】企业注销后,谁是不动产转移登记诉讼的适格被告

文章来源:高新区行政服务 发布时间:2018-08-27

【政策解读】企业注销后,谁是不动产转移登记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新区行政服务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买受人持其与注销前的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等材料,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形时有出现。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可否依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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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据此可知,因买卖不动产产生的转移登记,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因此,上述情形下,对买受人单方申请的买卖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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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特殊性在于,由于作为卖方的企业已经注销,自然无法与买受人一起向登记机构申请买卖转移登记。对此,一般的做法是登记机构告知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凭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权属的判决书申请登记。买受人起诉的被告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民法总则》第71条同时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依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组的职责。据此可知司法文件中确定的清算主体,即可为买受人起诉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