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思想文化类活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天津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8-11-20

天津高新区思想文化类活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新区各系统、各单位、各企业综合性活动的管理,确保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机关及区属企事业单位举办、承接的思想文化类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峰会、大型会议、演讲、讲课、文艺演出等综合性活动,对所涉及的意识形态内容进行报备、监督、管理。
  第三条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制度;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不得超越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大型会议、演讲、讲课、文艺演出等活动的主题范围。
  第二章报备须知


  第四条高新区机关及区属企事业单位主办相关综合性活动需要进行活动报备。
  第五条活动主办方需取得由高新区工委宣传部开具的综合性活动备案回执。作为活动的承办方有义务提醒相关单位进行活动报备。
  第六条 提交报备材料:
  (一)提请报备的公函。召开相关综合性活动的时间、地点、目的、举办范围、主办处室或单位等情况的说明。
  (二)活动的主题及邀请专家发言的主要内容。
  (三)邀请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介及工作简历。
  (四)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的相关资质(含营业执照)
  (五)活动主办方需制订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管控措施,并签订责任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天津高新区综合性活动备案表(点击下载)
  材料发送至邮箱:tjgxqwxb@163.com
  详情咨询:022-83715782
  第七条 思想文化类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大型会议、演讲原则上禁止直播,需要安排音视频录制的需要提前向工委宣传部报备。文艺演出活动需要视频直播的,由主办方和直播平台方向工委宣传部(网信办)报备。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举办综合性活动备案和研判工作由工委宣传部牵头协调。贸发局、社发局、行政审批局、国际创业中心、软件园管理中心、火炬园协调服务中心、公安分局依据管理职能分别进行管控和把关。
  第九条 报备流程:
  (一)活动主办方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工委宣传部提交报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工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并请相关部门研判后,给出明确意见。
  (三)备案结束,由工委宣传部通知相关单位具体结论反馈。
  第十条活动的主办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时报备。如果发生未报、漏报或不按程序报送等情况,将根据情况,由执法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